发布时间:2020/7/29 浏览次数:13545次 字号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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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突破产权界限桎梏,打通疑难服务瓶颈,进一步拓展延伸服务范围,在保证责任内优质服务的同时,积极对产权外供水设施用户提供多元化有偿服务,解决产权界限外供水服务“盲管区”问题,最大程度确保从源头到用户水龙头的畅通。集团公司特制定“产权+”同质服务管理规定。
第二条 “产权+”同质服务是指,按照《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》规定:从结算水表后接口起用户的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,由供水企业向用户提供的有偿服务。其中包括产权外庭院地下管道、阀门等产权外设施。对居民用户设施维修实行“成本式有偿服务”,对企事业单位实行“技术输出服务”。
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
第三条 集团公司客户服务部:负责“产权+”同质服务全过程的监督、管理和考核。
第四条 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:负责“产权+”同质服务财务业务指导及监督。
第五条 各相关设施管理单位:负责“产权+”同质服务工作的实施,收费及开据发票。
第三章 工作流程与要求
第六条 工作流程
水务集团96111服务热线、集团客户服务大厅及各相关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受理客户的来电,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,包含维修、施工、收费、开具发票等。工作步骤参照“产权+”同质服务流程图(附件1)。
遇到产权外设施需维修的,应首先向用户讲解供水产权界限,同时请用户填写“供水设施查勘告知书”(附件2),告知用户查勘情况及处理建议;如遇到用户主动要求委托责任单位帮助维修的,应向用户讲明施工时间、收费标准,待用户签订“成本式有偿服务协议书”(附件3)或“施工合同”后,根据责任单位日常工作安排和与用户商定的维修时间,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维修;如遇用户停水或设施漏水严重的,在用户同意提供有偿服务后,立即组织人员先行进行维修。
用户交费后,向用户开具集团统一收据。如用户需要发票,凭收据换取;如用户不需要发票,收据作为财务依据,进行做账交税。
一、“成本式有偿服务”包括产权外管道和阀门等设施维修。
二、产权外管道更换,签订“施工合同”,提供有偿服务。
第七条 服务和收费标准
一、上岗统一着工装,佩戴服务标志,携带工具包和地垫,仪表大方,举止文明,语言亲切,热情礼貌。
二、按照“成本式有偿服务协议书”的规定及时给予维修。文明施工,做到工完、料净、场地清。
三、施工要便民,穿越路口应放置过道板,土方堆放、沟内排水要按规定处理,材料堆放、机具停放,除经批准断绝交通外,要保证车辆、行人通行。施工场地设安全护栏,夜间设警示灯,确保行人、车辆安全。
四、工作完毕,请客户在工作单上填写意见,按规定价格收费,礼貌道别。
五、成本式收费标准:材料费(按照分公司现使用材料价执行)+工时费(16.5元/小时,不足半小时的不收费;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)+税金(税金按国家规定10%计取)组成。
第八条 工作要求
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对“产权+”同质服务的管理、领导,做到产权内、产权外同质服务,通过实行“产权+”同质服务,以此为契机,带动、促进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。要进一步加强对职工的优质服务意识的教育,按照“群众满意是唯一标准”的服务工作要求,真正把客户的难点作为工作重点。
第四章 财务管理
第九条 财务要求
一、产权外服务费用收取的方式。产权外管道更换,按施工合同方式收取,根据施工方案并按相应工程取费的规定编制施工预算;产权外管道和阀门维修,按成本式方式收取。
二、责任单位每月五日前,将上月“产权+”同质服务财务报表报报计划财务部。
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
第十条 “产权+”同质服务标准严格执行集团对外服务相关制度要求执行,集团公司对外服务督查小组将定期、不定期的对“产权+”同质服务的情况进行督查,对有违反服务标准的单位、职工,严格按《集团公司对外服务奖惩办法》和《对外服务工作督查考核实施办法》执行。
第十一条 严禁将“产权+”同质服务收入形成账外小金库或私分,若发现此类情况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。
第十二条 发票或收据丢失,应及时书面报告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,以便及时处理。若因管理不善造成经济损失将按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给予处罚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客户服务部、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原《关于印发延伸服务管理规定》(青水〔2014〕108号)同时废止。
附件: 附件1.“产权+”同质服务流程图
附件2.供水设施查勘告知书
附件3.成本式有偿服务协议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