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时间:2020/11/15 浏览次数:14037次 字号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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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水务集团关于划定青岛市崂山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通告
为加强河湖管理,提高公民河湖保护意识,维护公共利益安全,保障河湖正常运行水库安全行洪,依据《中国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《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按照青岛市水务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要求,水务集团已完成崂山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并埋设界桩、公告牌,现通告如下。
一、崂山水库管理范围划定:水库兴利水位54.00米(大港高程,相当于1985国家高程51.58米)以下的库区、水库大坝、主坝坡脚外50米、副坝坡脚外30米、水库管理所、溢洪闸上下游100米左右侧边墩翼墙外50米和溢洪道(崂山水库所属溢洪道末端管理范围线位于以泄洪闸为起始桩号0+000的溢洪道桩号0+850处)左右岸10米范围。
二、崂山水库保护范围:水库校核水位55.86米(大港高程,相当于1985国家高程53.44米)与兴利水位54.00米(大港高程,相当于1985国家高程51.58米)之间的库区、水库主坝管理范围相连地域以外200米范围、副坝管理范围相连地域以外150米范围、溢洪闸管理范围上、下游相连地域以外200米、左右侧相连地域以外150米范围。
三、在水库管理范围内,禁止下列行为:
(一)损毁、擅自移动水库管理界桩;
(二)建设房屋(因水库管理、水文监测、供水等需要建设房屋除外)、围堤、阻水渠道、阻水道路;
(三)设置拦河渔具、圈养禽畜;
(四)倾倒、堆放、填埋矿渣、石渣、煤灰、垃圾及排污;
(五)侵占或毁坏大坝、护岸、涵闸、泵站等水利工程及其通讯、照明、监测等设施。
四、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新建(含扩建、改建)引水、载水、阻水、蓄水工程和桥梁、道路、管道、缆线以及其他影响堤防和防洪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,建设单位应当报经水库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审查同意。
五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
2020年11月15日